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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69章(第2页)

《韩非子》里,很多地方都强调过君主一个个观察臣下是做不到的,应该用法来考核,则这里法与术的界限似乎模糊了。

《定法》又批评申不害的术并不完善,有这样一句:

申子未尽于法也。

申子言:&ldo;治不逾官,虽知弗言。

&rdo;治不逾官,谓之守职也可;知而弗言,是不谓过也。

人主以一国目视,故视莫明焉;以一国耳听,故听莫聪焉。

今知而弗言,则人主尚安假借矣?

&ldo;申子未尽于法也&rdo;一句里的&ldo;法&rdo;字,学者们多认为是&ldo;术&rdo;字之误,这大概是对的。

但&ldo;治不逾官,虽知弗言&rdo;,显然是一条公开颁行的法规。

韩昭侯睡觉,管帽子的给他加了件衣服,韩昭侯醒来后,却把管衣服的和管帽子的一并治罪了,因为前者失职,后者越位。

这个有名的故事,就是对这条法规的执行。

如此说来,所谓&ldo;申子未尽于术也&rdo;,其实是在说申不害立法不善。

回过头来再看韩非对商鞅的批评,所谓商鞅&ldo;徒法而无术&rdo;,似乎也可以理解为商鞅的法律执行得很好,但是立法时却没充分考虑到防范奸邪夺权的问题。

大体上,《韩非子》里谈论用人术、制驭术的时候,很大程度都是在谈该怎样立法让臣下不敢为非作歹。

很显然,立法是术的一个重要内容。

所谓术是&ldo;人主之所执&rdo;,很大程度是在强调立法权必须为君主所独享(那些小伎俩性质的术,君主也不可能做到垄断);所谓&ldo;法莫如显,术不欲见&rdo;也有这层意思:法律要公开,但立法过程可决不能公开‐‐商鞅变法时,曾宣言&ldo;不和于俗&rdo;&ldo;不谋于众&rdo;云云,其中逻辑一脉相承。

另外,韩非给&ldo;能法之士&rdo;定的标准是&ldo;强毅而劲直&rdo;。

显然,在执法时要做到不畏豪强,不恤民生,这项素质特别关键。

但立法不太需要这个。

君主立法时要找人出谋划策,&ldo;远见而明察&rdo;的&ldo;智术之士&rdo;,倒确实用得上。

也就是说,韩非说的术,其中包括立法;韩非说的法,主要是指司法;至于势,不用说,当然是行政。

给立法、司法、行政分别归类,大概可以说明韩非已经认识到这三种国家权力的性质、职能各不相同。

甚至应该说,韩非已经意识到三权分立意味着什么。

所以,作为一个绝对尊王的人,韩非要集法术势之大成,也就是说,司法、立法、行政的权力必须垄断于一人之手。

还是那句话,怎样组织一个庞大的政体,技术问题上,韩非的眼光往往让人不得不叹服其非常&ldo;现代&rdo;。

但你要是想从他那里寻觅通往现代政治的道路,就会发现他其实是在逆向行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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